2025年,云南一桩因亲子关系争议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引发社会广泛讨论。一名男子在结束婚姻三年后,通过亲子鉴定发现,其前妻在九年婚姻期间所生育的三名子女中,有两名与其无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法院最终判决女方赔偿该男子共计4.05万元,案件结果激起公众对类似婚姻纠纷中损害赔偿尺度的关注与思考。
该案当事人王某甲与赵某甲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前赵某甲已育有一子。婚后双方再育有两个孩子,分别出生于2018年和2022年。随着第三个孩子的出生,王某甲根据时间推算对亲子关系产生怀疑,认为该子可能并非亲生,由此引发家庭矛盾。两人最终于2022年12月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时,赵某甲自愿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约定长子由王某甲抚养,次子由其本人抚养。
事态在2025年8月出现新进展。王某甲决定对两名子女进行亲子鉴定,结果揭示:长子确系其亲生,但次子与2022年出生的孩子均无血缘关联。进一步查明显示,在协议离婚过程中,赵某甲明知次子非王某甲亲生,却未如实告知,致使对方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签署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
得知实情后,王某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被误导支付的抚养费用返还。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甲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应尽的忠实义务,客观上对王某甲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同时,综合考虑其经济状况——无固定收入、需独自承担三名子女的抚养责任以及赡养患病父母,且在离婚时已放弃全部共有财产,法院最终裁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关于抚养费返还部分,法院参照当地居民月均生活支出标准,按每月500元核算,认定王某甲自2018年9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为非亲生子女王某乙实际承担了抚养义务,赵某甲应返还相应费用共计2.55万元。
两项赔偿合计4.05万元,由被告依法承担。判决体现了对个体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兼顾了现实生活中各方处境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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