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日,朱师傅前往一家保险公司营业网点为其名下一辆2008年购置的海马牌汽车投保交强险。此前该车辆因长期闲置已中断保险约一周时间。当天上午10时21分,他完成保费支付,系统同步生成保单并记录投保确认时间。然而,保单载明的保险起始时间为次日即12月3日零时,终止时间为2026年12月2日24时,导致投保完成后至次日凌晨前存在近14小时的保障空白期。
当天晚间,朱师傅驾车接女儿放学途中与一名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腿部骨折并被送医治疗。事故发生于当晚十点,但因未立即联系保险公司,报案时间登记为次日上午九时。随后警方介入处理,事故责任尚未最终认定,伤者医疗费用暂由其自行垫付。
数日后,朱师傅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书面通知,被告知此次事故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故无法予以理赔。理由是事故发生时间早于保单生效时间。对此,朱师傅表示异议,指出在办理投保过程中,工作人员未就保险生效的具体规则进行说明,也未提示存在延迟生效的情况。他认为,在足额缴纳保费且系统即时出单的前提下,保险应自付款完成时起即刻生效,主张保单中关于次日零时起保的条款缺乏合理性,要求将其变更为即时生效。
此后,经相关流程处理,保险公司作出回应,决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目前,该事项已进入后续赔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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