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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严查低速行驶 车辆最低限速下被罚500元

近日,有网络用户发布信息显示,深圳已启动对低速行驶车辆的专项整治行动。据其提供的记录,本月9日在梅关大道观澜阳光花园段由南向北方向,一辆机动车因在城市快速干道上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被处以500元罚款。

事实上,针对此类行为的管理在深圳早有先例。早在2020年,当地交管部门便曾公布过相关执法案例,对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的驾驶人实施过罚款500元并记3分的处罚措施。

此次执法依据明确,源自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时,若在正常状况下低于最低限速,将被处以五百元罚款;若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同类行为,除继续罚款外,自第三次起每次还将附加暂扣驾驶证三个月的处罚。

日常道路行驶中,部分驾驶人习惯保持较低车速,但低速并不等同于安全。此类行为不仅容易引发“幽灵堵车”,降低整体通行效率,还可能带来交通安全隐患。当前方车辆速度过慢,后车与之形成较大速度差,一旦反应不及,极易发生追尾事故,尤其在夜间或能见度较低的环境下,风险更为突出。

同时,长时间低速行驶可能导致驾驶人注意力分散,出现使用手机、疲劳驾驶等危险举动,进一步增加事故概率。此外,为尽快超越慢车,其他车辆可能被迫在不具备条件的路段进行强行变道或超车,从而加剧道路通行风险,影响整体交通秩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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