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十七日凌晨,李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途中开启车辆辅助驾驶功能,沿道路行驶约十四公里,行至上海中环路万荣路下匝道附近时,与一辆出租车发生轻微剐蹭。事故发生后,执勤交警在前方一百五十米处设卡检查,李某未按指令停车,反而加速强行通过卡点,随即被警力拦截。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一百八十八毫克;后续抽血检验确认,其血液中酒精浓度达每百毫升二百零一毫克,已超过法定醉酒驾驶标准。
四月二十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七月,该案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辅助驾驶功能仅具辅助性质,不能替代驾驶人履行操作与判断职责;驾驶人在启用该功能期间,仍处于实际驾驶状态,其醉酒后操控车辆的行为,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指出,辅助驾驶系统的设计初衷是协助驾驶人,而非取代驾驶人;无论技术如何发展,驾驶人的注意义务、操作责任及法律后果均不因此减免。智能化不是规避责任的理由,更不能成为违法的借口。
八月十三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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