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3日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刑事类指导性案例。其中,第271号指导性案例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明确指出: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具备独立驾驶资格,不能替代驾驶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驾驶主体;驾驶人在使用该类系统时,仍须全程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切实承担保障行车安全的法定责任。
据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群在醉酒状态下启动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并通过擅自加装外部装置规避系统对驾驶人状态的实时监测。其间,其未在主驾驶位置实施操作,车辆处于辅助驾驶模式下自行运行。法院认定,该行为已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驾驶人在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且未实际操控车辆的情形下,是否仍应承担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辅助驾驶技术仅属驾驶辅助手段,不能免除驾驶人的法定注意义务与实质管控责任。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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