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2日,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郭某在醉酒状态下启动车辆智能辅助驾驶功能上路行驶,被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该案发生于今年3月。郭某在聚餐饮用大量啤酒后,因代驾迟迟未到,误以为车辆搭载的智能辅助系统足以保障行车安全,遂开启该功能自行驾车出发。起初尚能扶握方向盘,但随酒精作用加剧,其意识逐渐模糊,最终完全丧失对车辆的控制能力。车辆在自动避险机制作用下自行停下,路人发现异常后报警。经检测,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二百零五点八毫克每百毫升,远超法定醉酒驾驶标准。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自愿接受处罚,法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另一起类似案件发生于今年2月,地点为湖南临湘。驾驶人周某在严重醉酒后启动辅助驾驶系统并设定导航,随即在驾驶座上陷入昏睡。车辆在行驶途中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两人受伤。周某血液酒精浓度达二百四十点九九毫克每百毫升,负事故主要责任。尽管其事后积极赔偿伤者并获得谅解,仍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六千元。
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指出,依据我国现行汽车自动驾驶技术分级标准,目前面向公众销售的民用车辆普遍配备的是二级及以下辅助驾驶系统,仅能提供跟车、车道居中保持等基础功能,不具备独立应对复杂交通场景的能力。无论辅助驾驶功能是否开启,驾驶员始终是车辆运行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程保持警觉、持续观察路况,并随时准备接管车辆操作。在醉酒状态下依赖系统行驶,本质上即为醉酒驾驶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技术功能的存在,不能成为免除驾驶人法定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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