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张某与谷某相约前往彩票销售点购买刮刮乐。在店内,张某通过扫码支付四十元,两人各取一张彩票并当场刮开。结果显示,张某未中奖,谷某则中得一百万元奖金。
之后,张某又支付二十元购买一张彩票,并请谷某代为刮开,该张彩票中奖五百元;谷某自行出资二十元另购一张,未中奖。销售点工作人员当场提示,兑奖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当日,谷某送张某返回住所后,持本人身份证完成兑奖,实际领取税后奖金八十万元(依法缴纳百分之二十个人所得税)。事后,谷某向张某转账,用以结算当日餐饮及购彩支出,但张某未予接收。随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谷某返还八十万元奖金及相应利息。
连云港市相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请求权人应为原占有人,存在因侵占行为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占有的事实,且该侵占行为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双方系朋友关系,日常交往中存在相互请客、共同消费的习惯,相关资金往来不具明确债权债务指向,亦无证据表明谷某存在违背张某真实意思或违反公序良俗的侵占意图,故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法性侵占行为。
关于彩票权益归属问题,法院指出:第一,购买彩票属于典型的射幸行为,买方支付对价所获得的是中奖机会,而非确定的财产利益,开奖前每张彩票的中奖概率均等;第二,张某支付四十元购得两张彩票,并主动允许谷某从中抽取一张,且全程未作任何限制或反对表示,应视为其自愿将该张彩票所承载的中奖机会让渡予谷某;第三,谷某中奖后,张某未在当场提出异议,亦未采取任何主张权利的行为,该沉默状态可合理推定为其对权益归属的认可。
综上,涉案中奖彩票的所有权及相应中奖权益依法应归属于谷某,张某主张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既无事实基础,亦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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