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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定退休年龄是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所明确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3、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退休。
4、 男性满六十岁、女性满五十岁,且工作年限累计达十年者。
5、 男性年满五十五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岁,且工作年限累计达十年者,可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影响健康的工作。
6、 男性年满五十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岁,工龄满十年,经医院证明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准予退休。
7、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对身体健康有害工作的人员,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可退休。因病或非工伤导致残疾,经医院证明并由劳动鉴定机构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
8、 补充信息
9、 符合条件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干部,均可按规定办理退休。
10、 男性满六十岁、女性满五十五岁,且革命工作年限达十年者。
11、 男性年满五十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岁,革命工作满十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2、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实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3、 全民所有制单位及机关团体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人应办理退休。
14、 男性满六十岁、女性满五十岁,且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
15、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影响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适用该规定。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16、 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经医院证明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7、 因工作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18、 破产国企职工安置问题
19、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符合条件的破产国企职工可提前5年退休,但特殊工种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20、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的职工,在享受111个试点城市国企破产退休政策基础上,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者,可额外提前5年办理退休。
21、 法定退休年龄依据国家规定,男女及岗位不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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