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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维修指大规模修理,修缮则是小规模修补。
3、 房屋维修涵盖影响居住安全的各类情形,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及屋顶等主体结构因损坏需加固或更换;整栋楼屋面防水或保温层破损严重,影响正常使用需重新施工;外立面饰层脱落或保温系统损坏面积超过整幢楼外檐30%,危及安全与日常使用的情形均属维修范围。
4、 房屋修缮指对影响正常使用的共用部位,如楼地面、门窗、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修复,确保居住安全与便利。
5、 补充信息
6、 城市房屋维护管理规定
7、 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管理,确保居住安全,提升房屋完好率和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8、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建制内的直辖市、市、镇等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9、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房屋修缮,包括对已建成房屋实施拆除、改造、翻新及日常维护。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依法持有产权证书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以及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
10、 城市房屋的所有者、使用者及相关修缮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11、 修缮城市房屋应结合各地气候与季节特征,统筹考虑抗震加固、白蚁防治、防洪、防风及防霉等措施。具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建筑、古建筑及优秀近代建筑,须按相关法规进行修缮。工业与公共建筑的修缮,亦应遵循相应的规范要求,确保安全与功能并重,兼顾历史风貌与使用需求。
12、 第二章 房屋维修管理机构的职能与责任
13、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的统一管理。
14、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修缮的监管工作。
15、 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负责城市房屋修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房屋安全与正常使用。
16、 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城市房屋修缮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组织制定中长期及年度修缮规划,并监督推进实施。
17、 依据城市房屋修缮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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