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教学效果,保护学生视力,优化教室采光与照明环境,促进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特制定适用于城市及县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中等师范及幼儿师范学校的教室照明标准,确保照明条件科学规范。
1、 教室桌面及地面照明设计值应符合规定标准,照度均匀度不低于0.7,且需避免产生眩光。
2、 教学用房照明功率密度与照度标准值。
3、 建议以每平方米9至11瓦的标准配置照明灯具。
4、 教室黑板需安装局部照明,平均照度不得低于500勒克斯,均匀度应达到或超过0.8。
5、 建议选用色温3300K至5500K的光源,显色指数应不低于80。
6、 为降低照明带来的直接眩光,教室应避免使用裸露灯具,灯具底部距桌面不得低于1.7米,灯管宜垂直于黑板方向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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