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1、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2、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3、 转让注册商标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办理转让手续。
4、 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原因导致商标权转移的,受让方应向商标局申请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
5、 根据法院判决导致商标专用权转移的,须依法办理相应转移手续。
6、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需提交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7、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提交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办理转让或移转手续。
8、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9、 转让或转移注册商标的申请文件
10、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1、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需提交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出示双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予以退还。
12、 申请转移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件。
13、 若申请文件为外文,须提交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翻译件。
14、 具体阐述如下
15、 请按申请书要求逐项填写,须采用打印或印刷方式;若转让人或受让人为自然人,需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件号码。
16、 每件商标(每个注册号)的转让需提交一份申请书,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签署或盖章,并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17、 申请人若亲自前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相关手续,除提交申请书外,还需提供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加盖公章或自然人签字确认。同时,须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若为移转申请,可免于提交转让人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但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当转让人与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亲自办理时,只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双方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即可。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则还需额外提交合法有效的代理委托书,确保整个申请流程符合规定要求,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以便顺利推进商标转让或移转手续。
18、 办理商标转让时,若受让方为自然人,需特别注意相关事项。
19、 个体工商户可使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申请商标转让,也可由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若以负责人名义申请,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等文件,确保申请合法有效。
20、 负责人身份证件
21、 营业执照。
22、 个人合伙可使用营业执照或主管机关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申请商标转让,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提出申请。若以全体合伙人名义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合伙协议、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并确保所有文件真实有效。
23、 合伙人身份证件
24、 营业执照复印件
25、 合伙协议书
26、 农村承包经营户可凭承包合同签约人身份申请商标转让,需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27、 签约人身份证件
28、 承包合同条款
29、 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依据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载明的经营者名义申请商标转让,办理时须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的复印件。
30、 经营者身份证件
31、 行政机关核发的登记证明文件。
32、 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时,若受让人为自然人,其商品或服务类别应以其营业执照或登记文件中核定的经营范围为限,或仅限于其自产的农副产品。
33、 自2013年起,部分省市在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开始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版本执照不再直接标注经营范围内容,转而在重要提示栏中注明: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以申请书为准,相关详细信息可通过登记机关指定的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查询。在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时,若提交了包含此类新版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需根据办理方式补充相应材料。若申请人自行前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须一并提交由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真实性的、从登记机关官网下载并打印的经营范围证明文件;若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则须附上由代理机构加盖公章确认真实有效的、同样来源的经营范围查询结果材料。上述要求旨在确保转让主体资格及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保障商标转让程序的规范运行。
34、 若自然人受让不符合规定,商标转让申请将不被受理,商标局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35、 提供虚假材料获商标的,商标局可撤销其核准转让。
36、 办理商标转移时,若转让人无法加盖公章,受让人需提供其合法取得该商标权利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件。若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导致商标转移,应提交相应的合并、兼并或改制协议文件,以及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须明确表明商标权利已由受让人依法承继,登记部门的证明还应说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确认原注册人已不再存续。若商标转移系法院判决所致,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文书中载明的被执行主体名称与接收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必须与申请文件中所填写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完全一致,确保权利转移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37、 若转让的商标为共有,需注意相关事项。
38、 商标由个人转让为多人共有的,转让申请书中受让人名称与地址栏应填写代表人的信息,并在受让人签章处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余共有人的姓名需列于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逐一加盖印章,其地址信息无需填写。
39、 当商标由多个共有人转让为单人所有时,办理转让申请需在转让人栏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与地址,并加盖其印章;受让人信息则如实填入对应栏目并盖章。其余原共有人的名称应列于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逐一加盖印章,其地址无需填写。整个过程须确保信息准确、签章齐全,以符合商标转让的规范要求。
40、 当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变化(如共有人增加或减少)而申请转让时,需按以下要求填写转让申请书:转让人名称与地址栏应填写原代表人的相关信息,并在转让人签章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其余原共有人的名称须列于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逐一加盖各自印章。受让人名称与地址栏则应填写变更后的新代表人信息,并在受让人签章处加盖新代表人印章;转让后新增或其他的共有人名称应完整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相应印章。需要注意的是,附页中的共有人列表仅需填写名称,无需提供地址信息。所有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签章必须清晰有效,以确保转让申请顺利受理和审查。
41、 若转让集体或证明商标,除申请书外,还需提交相关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42、 集体商标转让须提供转让合同、成员名单、受让方资格证明复印件及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3、 办理证明商标转让须提供转让合同、受让方资格证明复印件、检测能力证明及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4、 地理标志集体或证明商标转让时,须提交商标转让合同、受让方资格证明复印件、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受让人具备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以及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相关文件。
45、 准备申请材料
46、 详情请见申请材料部分。
47、 递交申请材料
48、 申请人可前往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直接提交申请材料。
49、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材料由代理机构直接提交至商标局。
50、 缴纳转让相关费用
51、 注册商标转让受理费为1000元。
52、 申请人自行办理的,需在商标注册大厅缴费窗口现场缴纳;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商标局从其预付账户中扣缴相关费用。
53、 法律依据
54、 根据商标法第七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相关事务均须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55、 二、收费标准与项目明细
56、 收费依据为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计价格〔2004〕2404号文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的发改价格〔2013〕2136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财税〔2020〕20号文件。
57、 转让注册商标受理费:500元
58、 注意事项
59、 转让注册商标时,注册人应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且转让申请不得导致公众误认、混淆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60、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转让商标时,须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送达的法律文件。
61、 转让申请提交后,若符合受理条件,商标局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如为直接办理,通知书将按申请书中所填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若通过代理机构办理,则发送至该代理组织。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商标局将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方式与前述相同,直接办理的邮寄至申请人填写的地址,代理办理的则转交代理组织。
62、 若转让申请存在需要补正的情形,商标局将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按申请书所填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发送至代理机构,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正。未在限期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可视为放弃申请或不予核准转让请求。
63、 转让申请获批准后,若为直接办理,商标局将依据申请书所填地址,通过邮寄方式向受让人发送转让证明;委托代理的,则寄送至代理机构。对于已注册商标,商标局将公告其转让事项。公告之日以证明落款日期为准,受让人自该日起正式享有商标专用权。
64、 转让申请若被视作放弃或未获核准,商标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申请的,按申请书所填地址邮寄给申请人;委托代理的,通知送达代理机构。
65、 转让申请中,若受让人为多人共有,商标局仅向代表人发送通知或证明;其他共有人如需证明文件,须另行申请补发。
66、 若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商标局将相关文件统一寄送至该代理机构。
67、 申请书应依据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进行填写。
68、 当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要求不一致时,应以现场接待人员的具体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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