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0日,一起关于汽车维修服务的纠纷案件引发关注。根据司法机关公布的一则案例显示,车主陈先生于2020年因交通事故将名下一辆凯迪拉克轿车送至某汽车维修机构进行修理。维修过程中,工作人员提出需更换雷达、方向盘、轮胎等部件,陈先生随后收到三份维修结算单,列明维修项目共计47项,总费用为5.2万元。其中,一条左后轮胎的更换费用为1127元。
五年后,即2025年,陈先生在办理车辆年检时被告知,车辆后轴两侧轮胎花纹不一致,未能通过检测。经回忆,他意识到该问题可能源于2020年事故后的维修过程。随后,他调取当年维修时的照片及相关记录进行比对,发现所更换的左后轮胎并非原厂配置,型号与花纹均与原车不符。
陈先生认为,在未事先明确告知的情况下,维修机构擅自使用非原厂轮胎,且收费与原厂件相同,此举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同时也对行车安全构成潜在影响。他依据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主张维修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还轮胎费用并给予三倍赔偿。
涉事维修机构回应称,已口头向陈先生说明所换轮胎为非原厂产品,并获得其同意。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三份结算单中,前两份均标注轮胎类型为“原厂件”,仅最后一份注明为“非原厂件”。在涉及多项维修内容的情况下,维修方未能就轮胎类型的变更作出清晰、显著的提示,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就该项变更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
法院认定,维修机构未如实披露所更换轮胎的真实信息,导致车主对车辆维修状况产生误解,影响其合理判断与决策,该行为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据此,法院判决维修方向陈先生退还轮胎费用1127元,赔偿3381元,同时陈先生需将涉事非原厂轮胎返还维修方。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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