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终判决车辆所有人与侵权人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公众再次敲响了安全驾驶与合法投保的警钟。
据报道,该案中,张某与吴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9月,张某驾驶吴某所有的一辆小型汽车在路口左转弯时,不慎与江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江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令人惊讶的是,这辆肇事的小型汽车并未投保交强险,且车辆保险已经过期。
事故发生后,江某将张某与吴某共同起诉至开化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24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江某因事故产生的损失均无异议,但在赔偿责任的归属上产生了分歧。
张某认为,如果车辆正常投保了交强险,那么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完全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然而,由于吴某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导致江某的损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付,因此应由吴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吴某则辩称,本次事故是由于张某驾驶不当导致的,自己只是好意出借车辆给张某使用,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针对双方的争议,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当事人请求两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吴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和投保义务人,未按规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存在明显过错。而张某作为直接侵权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吴某与张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江某损失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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