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传播活动。
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应当在文本、音频、图片、视频等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以便用户能够清楚地识别出这些内容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同时,在文件元数据中应核验是否含有隐式标识,并采取措施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提示标识。
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合成内容进行规范。他们需要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并在发布周边添加显著提示标识;对于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情况,也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若无法确定是否属于生成合成内容,则需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属性信息和传播要素等传播要素信息。
此次发布的新规定将有助于提高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可读性和可辨识性,保障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今后,各相关方应该积极落实这些规定,共同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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