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今日联合发布了一项公告,旨在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进行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公告指出,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而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则在上述期间内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公告中所称的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无形资产,也被称为“无形固定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企业提供某种特殊权利或有助于企业取得较高收益的资产。在资本主义企业中,列入无形资产的有商标、商誉、版权、专利权、租赁权、特许营业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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