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三街在线5月19日讯] 昨日上午,微软公司诉三星笔记本电脑浙江总代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开庭审理,因微软公司未将购买的证据电脑带到杭州,故案件押后,法庭宣布择日再审。
电脑用户多知道,大部分的品牌电脑在出售时,系统都预装了正版的Windows操作系统的。但也有部分的电脑会被加装上盗版的Windows系统。针对这一情况,2009年底起,微软就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先后对安装Windows盗版操作系统的经销商提起诉讼。而昨日的案件是微软在浙江的首例Windows系统侵权案。
此次案件的被告是从事计算机相关业务,从事笔记本电脑及相关产品的专业公司。庭审中微软公司表明其工作人员自2009年12月发现被告代理销售的三星笔记本电脑存在安装了未经微软公司授权许可的Windows XP操作系统软件、Microsoft office 2003办公软件的情况。随后,原告委托的调查公司工作人员与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的公证员于2009年12月23日、12月30日、2010年1月15日3次前往被告位于杭州颐高旗舰数码广场、杭州文三路高新数码城的2家销售门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不同型号的三星笔记本电脑共计6台。
经微软公司鉴定,上述三星笔记本电脑中预装的软件均为未经原告微软公司授权许可使用的软件。微软公司认为,被告2家销售门店所出售的笔记本电脑中预装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软件,其侵权行为并不是针对某一款电脑型号的个别行为,而是在多种型号的笔记本电脑中均存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软件情况。在原告委托的调查公司工作人员随机购买的四种型号的笔记本电脑中,经鉴定均有预装有盗版软件且涉及三星所有未预装正版软件的机型。据此,微软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共计61万余元。
对于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的辩护律师从证据的角度进行了反驳,否认侵权行为的存在。同时,认为微软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和本案的关联性均存在问题。首先公证人员在公证过程中,未表明身份,甚至取证完毕后也没有表明身份,公证的程序不合法。也不能证明原告要主张的证明事项。而且公证是在2009年12月23日、12月30日、2010年1月15日这三个时间做出的,而此时原告代理人还没有取得微软公司的代理授权。在没有取得代理权限的情况下,就做了取证,是无效的。第二,对于Windows系统是否为盗版,被告律师认为,盗版的结论是微软自己做出的,属于“自己给自己看病”,这是无效的。鉴定应该有国家版权局执法处在场的情况下才有效。另外,计算机作为证据,就应该当庭演示。此外,被告方当庭提交了增值税发票和购买软件的发票,证明自己并未因帮用户加装了系统而获利。
双方律师辩护激烈,最终因微软公司未能将有效证据呈送上庭,故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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