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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西宁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3、 西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西宁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该办法的贯彻执行。其下设的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承担具体职责,负责全市各市辖区范围内城市房屋租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 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其下设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承担日常事务,包括租赁登记备案、市场巡查、纠纷调处及政策宣传等具体职责。
5、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委托,承担本辖区内住宅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监督。其下设的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采集统计及常态化巡查等事务,确保租赁行为规范有序,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6、 拓展资料
7、 西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出租登记证及租赁备案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并编号,证件须载明出租人与承租人信息、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必要内容。
8、 房屋租赁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及联系电话。
9、 房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所在楼层、建筑结构、使用用途及租赁起止日期。
10、 房屋出租登记证及租赁备案证明免收工本费。
11、 第十四条房屋出租登记证及租赁备案证明严禁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若证件遗失,当事人可持相关材料向原发证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12、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西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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