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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性公文的定义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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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指令性公文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发布的具有指导、指挥和约束效力的正式文件。

3、 向下级机关发布指令性公文,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4、 主送受理机关,必要时抄送有关单位;重要文件还须同步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5、 党委和政府的办公厅(室)在获得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后,可直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向其发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在文件中提出指令性要求。对于须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相关职能部门须事先取得政府同意,方可行文,并须在文中明确标注已经政府同意字样,确保行文权限合规、程序严谨、责任清晰。

6、 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可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向下属同级部门行文。

7、 涉及多部门职权的事项,若部门间未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向下级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予以撤销。

8、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发文时,必要时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9、 补充资料

10、 公文通常包含份号、密级及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以及页码等要素,各部分依规范顺序排列,共同构成完整、正式的公文结构。

11、 份号是公文印制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必须标注。

12、 (二)密级与保密期限:指公文的保密等级及对应的有效保密时长。

13、 涉密公文须依密级标注绝密机密或秘密,并注明相应保密期限。

14、 (三)紧急程度:指公文送达与办理的时限要求。紧急公文须标注特急或加急;电报则依紧迫性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15、 (四)发文机关标志。通常采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简称后加文件二字的形式,亦可仅使用全称或规范简称。若为联合行文,标志可并列显示所有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仅标注主办机关名称。

16、 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构成;联合发文时,统一采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17、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公文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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