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应具备的四项条件
1、 可出席党内会议,研读党内文件,接受党的教育与培训。
2、 二、在党的会议及党报党刊上参与党的政策问题讨论。
3、 向党组织提出工作建议与倡议。
4、 四、可在党内会议上实事求是地批评任何党组织和党员,向党组织如实揭发、检举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建议,以及对不称职干部的罢免或撤换要求。
5、 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 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党纪处分或作鉴定时,有权出席并申辩;其他党员可为其作证、辩护。
7、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持有不同意见时,可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声明保留,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反映个人意见。
8、 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申诉、控告,并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负责任的答复。
9、 任何党组织,包括党中央,均不得剥夺党员享有的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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