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无锡市政府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明确垃圾处理费申报标准与依据,推动垃圾分类管理规范化,助力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
1、 根据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单位部分按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及聘用人员)每人每月4元计收;个人部分以每户每月6元为基准,其中在职职工每人每月承担3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承担2元。单位与个人合计每年应缴纳费用为84元,费用分摊明确,执行标准清晰。
2、 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在职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及代扣款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市区内居住的本市离退休人员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取;其余居民则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工作,确保各类人群缴费责任明确、征收有序。
3、 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处理措施: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其在限期内改正。若逾期仍未改正,对单位可处以应缴费用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则可处以应缴费用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对于经催缴仍拒绝缴纳的,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垃圾处理费用的收缴落实到位,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公共环境利益。
4、 2016年11月28日,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正式发布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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