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ull
2、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立案标准
3、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未获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将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10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处罚依据为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计算,旨在严格保护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与森林法律权威。
4、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较轻
5、 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用途,面积不足两亩的。
6、 擅自改变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用途,面积不足1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10至15元处以罚款。
7、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属违法行为
8、 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用途,面积达2至5亩的。
9、 擅自改变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用途,面积达1亩以上2.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处以15至20元罚款。
10、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属较重违法行为
11、 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或经济林用途,且面积达5亩以上的。
12、 擅自改变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用途,面积超2.5亩的,须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20至30元处以罚款。
13、 补充信息
14、 进行矿产勘查开采及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建设,需占用或征收林地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15、 用地单位需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按国家标准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6、 用地单位须持林地审核同意书,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林地占用或征收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17、 占用或征收、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达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采伐迹地达35公顷以上,或其他林地达70公顷以上的,须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18、 林地占用或征收、征用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若涉及重点林区林地,则须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19、 用地单位需采伐已获批准占用或征收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
20、 若占用或征收林地未获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不批准通知后7日内,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21、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加强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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