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诉处理管理规定
1、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于2013年6月5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7月1日以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正式发布。该办法共分为五章四十九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投诉处理流程、监督管理及附则等内容,自2013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旨在规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 为规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投诉处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升工作效率,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3、 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过程中与保险机构、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产生争议时,可向相关机构或中介反映情况,提出诉求,要求解决纠纷,这一行为即为向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保险消费投诉。
4、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投诉时,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可协助反映情况或提供便利条件,帮助推动投诉问题妥善解决。
5、 保险消费投诉应由消费者本人提交,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个人须注明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单位则需提供名称、住所、邮政编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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