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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关单需加盖报关专用章;若委托报关行办理,报关委托书须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章或签字章。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报关单位申报进出口货物时,所提交的纸质报关单须加盖本单位报关专用章。
4、 报关专用章须按海关总署统一标准刻制。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专用章仅限于注册或备案所在地的直属海关辖区内使用,不得跨区使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持的报关专用章则可在海关全国范围内通用,适用区域不受限制。
5、 报关专用章样式以各直属海关对外公布为准,通常为椭圆形,长轴50毫米,短轴36毫米,内容须包含报关单位全称及报关专用章字样,并需在正规刻章企业完成公安备案刻制。
6、 报关专用章须按海关总署统一标准刻制。
7、 报关企业所使用的报关专用章仅限于注明的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区域,每个口岸或监管区域仅允许配备一枚专用印章,不得超范围使用或重复刻制。
8、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般进出口企业)的报关专用章在全国各口岸及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均可通用。若企业持有多个报关专用章,须按顺序标明编号,确保使用规范、清晰可查,便于统一管理和查验操作。
9、 报关专用章相关信息来源于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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