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证券公司,须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拥有证券自营资质
2、 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做市业务,配齐所需专业人员。
3、 建立健全做市股票报价、库存股管理、风险监控及相关业务管理制度。
4、 具备满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5、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证券公司,须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拥有证券自营资质
2、 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做市业务,配齐所需专业人员。
3、 建立健全做市股票报价、库存股管理、风险监控及相关业务管理制度。
4、 具备满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5、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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