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事项办理无任何限制条件。
1、 所需材料清单
2、 流程说明
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经过规划核实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依据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查;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此外,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0年5月28日发布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所在城市或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实施,符合既定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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