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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础与常识概览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1、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2、 负责征税的机构包括各级税务部门、海关及财政部门。

3、 在中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士、无国籍人,以及虽未设立机构但取得中国境内收入的境外实体,均属于纳税主体。

4、 我国确定纳税主体采用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原则。

5、 税收法律关系中被征税的具体对象

6、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即为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的客体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财产税的客体是各类财产,而流转税的客体则为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不同税种对应不同的征税客体,构成税收制度的基础内容。

7、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内容

8、 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体现了税法的本质内涵与精神实质。

9、 税收必须依法确定

10、 税收法定原则涵盖课税要素固定与征税行为合法两方面。

11、 税收要件法定原则指征税必须依据法律规定。

12、 税种开征须依法进行。

13、 税种调整依法进行,要素变更须经法定程序。

14、 征税要素须依法设定,且内容应清晰明确。

15、 税收须依法定程序确立与执行。

16、 税务机关须依法征税,不得擅自减、停、免,无法律依据不得征税。

17、 税收应公平合理

18、 纳税能力相同者应承担相等税负,体现横向公平原则。

19、 根据经济能力差异,税收负担应有所不同。

20、 税收应高效征管

21、 经济效率提升

22、 提升行政效率

23、 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确定税负,不应仅看表面形式。

24、 法律优先原则

25、 法律效力优于行政立法。

26、 法律不溯及既往,只管未来行为

27、 新法施行后,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具溯及力,应继续适用原有法律。

28、 新法施行后,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具溯及力,应适用当时有效的旧法规定。

29、 新法优先于旧法

30、 当新旧法律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时,以新颁布的法律为准。

31、 当新旧税法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时,或程序性规定适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的情况下,可作例外处理。

32、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33、 当两部法律对同一事项有一般与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适用。

34、 实体依旧法,程序依新法

35、 对于新税法实施前已发生但在此后进入征收程序的纳税义务,原则上应适用新税法规定。

36、 程序重于实体

37、 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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