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向取得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 征税涵盖范围
2、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
3、 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与变更。
4、 房产交易
5、 房产无偿赠予他人
6、 房产互换
7、 计税基础
8、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房屋买卖,均以实际成交价作为计税标准。
9、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赠与,按出售或买卖市价由征收机关参考核定。
10、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互换时,按双方交换标的的价差金额确定。
11、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产时须由转让方补缴契税。
12、 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计算标准。
13、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受赠人需全额缴纳契税。
14、 契税优惠的通用规则说明
15、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缴契税。
16、 城镇职工首次按规购买公房,可免缴契税。
17、 因不可抗力导致住房灭失后重购的,可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18、 土地或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或占用后,重新取得权属的,是否减免相关费用由省级政府决定。
19、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20、 经外交部确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或协定,外国驻华使领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等外交人员依法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可免征契税。
21、 公租房运营方购置住房用于公租的,可免缴契税。
22、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超过90平方米的,按1.5%税率征收。
23、 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超过90平方米的,按2%税率征收契税。
24、 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时,由其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或授权,出具家庭住房情况的书面查询结果,并及时将查询结果及相关住房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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