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由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向公司拟设立地的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起人签署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完成上述步骤后,将全部材料上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行最终审查批准,获批后方可正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1、 申请人需向公司拟设立地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并一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2、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提交发起人设立协议;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还需提供招股说明书。
3、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后,报送同级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核准。核准通过后,发起人正式签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及公司章程,完成公司设立的法定程序。
4、 发起人签订公司设立协议及章程,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该部门将在四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提交的文件须使用中文书写,否则不予受理。如各方确需外文版本,可协商确定一种外文文本,但审批以中文版为准。
6、 发起人姓名、地址及法人代表信息
7、 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经营目标。
8、 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方式、总股本及分类,每股面值,发起人持股比例,以及股份募集的对象与渠道。
9、 4、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提供近三年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及盈利状况等信息(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可不包含此项内容)。
10、 公司资金用途与业务范围。
11、 申请时间、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发起单位公章。
12、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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