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驾驶证到期后未及时换领,恰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驾驶证过期为由拒绝赔付?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明确判例。
去年三月,韦某驾驶自有小型轿车与杨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杨某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韦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韦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数月,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除韦某先行垫付四千元医疗费用外,其余赔偿事宜未予落实。杨某遂将韦某及该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相应损害赔偿。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可事故责任划分,但主张不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理由是事故发生时韦某驾驶证已失效,属于无证驾驶情形。该公司指出,韦某在投保时签署了交强险投保提示书,其中以加黑加粗字体载明免责条款,明确约定“无证驾驶导致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且韦某对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已充分知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驾驶证过期是否构成法定免责事由。第一,“过期”不等于“无证”。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仅表明需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并不当然导致驾驶资格丧失。本案中,韦某驾驶证逾期未审验尚在一年之内,其驾驶资格未被依法注销或撤销,公安交管部门亦未认定其行为属于无证驾驶;事故成因与驾驶证状态之间亦无直接因果关联。第二,交强险赔付具有法定强制性与优先适用性。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须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该义务不因驾驶员存在一般性行政违规而免除。第三,保险公司赔付后的追偿权与其对受害人法定赔付义务相互独立。即便保险公司在履行交强险赔付责任后可依法向有过错的驾驶员追偿,该内部追偿关系不得对抗受害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十六万七千九百元。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判决同时明确,上述赔付款项中应直接向韦某返还其已垫付的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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