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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划拨新规

国家通过划拨方式将国有土地交由使用者使用,但使用者需依法缴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获得土地使用权,取得使用资格。

1、 土地使用者需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方可取得使用权;部分情形可无偿使用,如国家重点项目、军事设施、教育事业等,但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费。

2、 土地使用权通常无使用年限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使用者发生迁移、解散、撤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土地停止使用时,国家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 土地使用权证通常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

4、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城市道路、公园、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三峡工程、南水北调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5、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常不具备转让、出租或抵押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类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随意处置。但在特定条件下,若符合法定要求,也可依法进行转让等操作。具体包括: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公司、其他组织或个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地上建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办理出让手续,补缴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出租、抵押所得收益抵缴出让金。任何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或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均属违法,相关部门将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因此,在涉及此类土地使用权的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合规,避免触碰法律红线,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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