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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保缴费基数有上下限,并非没有最低标准。
3、 原因有以下几点
4、 社保缴费基数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确定,因各地各年社会平均工资不同,各省市标准有异,因此没有统一的最低缴费基数。
5、 以2004年上海市为例,2003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为1847元,据此确定缴费基数范围,通常在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浮动,即约1108元至5541元。
6、 通常各地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社保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设有上下限,分别为平均工资的300%和60%。大多数人的月平均工资处于该范围内,因此缴费基数即为实际工资,并非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所谓按最低工资缴费的说法并不成立。
7、 补充信息
8、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函〔2014〕43号)相关规定,2013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513元,该数据涵盖全社会单位,包括私营经济单位在内。
9、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设有上下限。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2225元执行;若高于300%,则按11130元执行,确保缴费标准规范统一。
10、 自6月起实施新的月缴费基数调整规则,除下限2225元保持不变外,其余基数均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至十位数。例如,月平均工资3001元调整为3000元,4006元则调整为4010元,统一执行新标准。
11、 新缴费基数实施后,养老保险补缴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了调整。2010年至2013年期间的补缴比例为22%,每月需补缴816元;2009年的补缴比例为23%,月补缴金额为853元;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补缴比例为28%,每月补缴1039元。
12、 社保缴费基数依据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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