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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类产品强制认证将调整 过渡期至2027年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对部分产品实施的强制性认证模式作出调整。此次调整旨在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优化监管措施,提升产品合规水平。

本次涉及调整的产品共16类,包括熔断体、小功率电动机、电钻、电动砂轮机、电锤、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汽车安全玻璃、汽车安全带、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汽车行驶记录仪以及车身反光标识。上述产品原有的企业自我声明认证方式将统一变更为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评价。

为保障企业顺利过渡,政策设置六个月缓冲期,自通知公布之日起计算。自2026年7月1日起,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将开始接受上述产品的认证申请。企业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并主动撤销原有自我声明。对于在自我声明有效期内已出厂且不再继续生产的产品,可免于转换,允许继续流通销售。

自2027年1月1日起,所有列入调整范围的产品,必须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行出厂、销售、进口及其他商业活动。

相关部门要求各生产企业高度重视此次认证模式变更,及时开展认证转换工作,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定认证机构应在保证认证有效性与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采信企业原有自我声明中的评估成果,有序开展证书换发工作。

企业可通过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获取公告全文及相关实施细则。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直接咨询主管部门,获得政策指导与支持。

主管部门将持续推进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期待相关企业积极配合政策实施,共同推动行业质量水平提升,营造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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