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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材料核销管理规定

为及时、系统、准确掌握工程物资供应与消耗情况,有效管控合理消耗总量,全面提升工程质量与成本控制水平。

1、 本办法适用于甲方统一制定价格(含免费供应)的各类工程物资核销管理,包括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复合防水板、波纹管、止水条与止水带、土工布、火工品、柴油、中空注浆锚杆、施工用电、桥梁支座、桥梁锚具及钢绞线等。

2、 项目部统一供应的材料仅限用于构成工程实体的单价承包项目;临时设施用料及周转性材料(如型钢、钢筋、模板等,钢模台车除外)均由乙方自行采购。

3、 乙方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材料需求计划,经甲方工程技术部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该计划须明确各批次的到货时间与具体数量。甲方将严格依据审核通过的需求计划统筹安排供货事宜。

4、 甲方可根据市场货源及价格变化,分批或一次性将工程所需材料运至工地,乙方须及时接收并妥善保管。

5、 甲供材料按月核销,核销周期为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

6、 年度核销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项目核销期则从开工起至竣工止。

7、 各标段须开展月度与完工核销;施工期超一年的,还需进行年度核销。

8、 设备物资部负责甲供材料的供应管理,依据供需双方共同确认的材料领用/价让单,按标段汇总统计甲供材料使用情况,并建立供应统计台账;每月28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统计报表提交至计划合同部。

9、 工程技术部负责甲供材料的核销管理工作。依据设计图纸、合同计量支付条款及现场实际施工进度,核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结合材料理论消耗量、规定损耗率及监理批准的施工配合比,准确计算当期应核销数量。月度核销须于每月28日前完成;年度核销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项目完工核销则需在完工结算前完成。所有核销结果须经双方确认后,形成统计报表并提交至计划合同部。

10、 设备物资部、工程技术部与计划合同部每月联合开展甲供材料库存盘点工作。

11、 材料核销损耗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未明确的,执行本规定。表中核准应耗量指依据合同条款确定的、包含合理超挖等应计入核销范围的混凝土工程量;理论应耗量则根据计量工程量、施工图纸等资料,按设计净用量计算得出,不考虑加工、运输、浇筑等施工环节产生的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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