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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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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须自启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省级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公开具体的备案实施办法。

4、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已完成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详细地址、可开展的检查类别及具体项目等内容,并同步告知负责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后者应在该机构许可证副本的备注栏中,如实载明已备案的检查类别与具体项目,确保信息准确、可查,便于公众监督和行业管理,提升医疗检查服务的透明度与规范性。

5、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6、 申请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须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若包含放射检查项目,还需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机构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区域及检验实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各独立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同时,须配置与所备案检查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执业医师、护士及其他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服务能力与技术资质相适应。

7、 机构须配备至少一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执业医师;配备与所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相匹配的仪器设备,并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若开展外出检查,还需配备专用检查设备、专用车辆等必要条件;须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应具备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上报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系统、网络环境及数据管理能力,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安全上报。

8、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前,须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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