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组织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考试科目的设定、考试大纲的编制、培训教材的编写、试题库建设及命题工作。坚持考培分离原则,考前培训由统一机构组织并固化实施,确保考试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与公平性。
1、 考试科目
2、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若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免考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和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科,仅需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及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具体免试条件依据国家现行职称评审及执业资格管理政策执行。
3、 中药学徒或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且连续从事相关工作满20年。
4、 需具备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连续从事该领域工作满15年。
5、 本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凡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免试部分科目,仅需参加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单科考试。
6、 1988年底前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大专学历,且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并已按国家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7、 1990年底前取得药学或中药学专业本科学历,且连续从事该专业工作满8年,并已按国家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8、 1999年4月1日前,已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并按国家规定评聘为该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者。
9、 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场设于省辖市及以上中心城市和行政公署所在地。考生须严格按照准考证所载时间、地点准时应考。请密切关注当地主流报纸、广播电台及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考试通知,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10、 。
11、 考试实行两年为一周期的滚动管理。报考全部科目的考生,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则须在当年度内一次性通过应考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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