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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启用辅助驾驶仍担刑责:法院认定驾驶员始终为责任主体

在L3级自动驾驶技术尚未正式落地之前,当前市面上所有量产车辆所搭载的智能驾驶功能,本质上仍属于辅助驾驶系统,无法替代人类驾驶员的核心职责。若对这类功能产生过度依赖,甚至完全交由系统控制车辆,不仅严重威胁行车安全,还可能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前,在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的超车道上,一辆黑色SUV突然在高速行驶状态下直接停驻于快车道中央。高速交警抵达现场后发现,主驾驶位上的驾驶员处于深度睡眠状态。经调查确认,该驾驶员王某江在饮酒后自行启动车辆并驶入高速公路,途中开启了车辆的智能驾驶辅助功能。

后台行车数据显示,在行驶过程中,车载系统曾多次向驾驶员发出接管提示及分心预警,但王某江因醉酒已失去反应能力,始终未作任何响应。系统在持续未获驾驶员反馈的情况下,自动触发安全保护机制,紧急制动并将车辆停稳于快车道,同时退出辅助驾驶模式。

经血液检测,王某江体内乙醇含量为123.8毫克/100毫升,已达到法定醉驾标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王某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庭审中,王某江曾主张,其已启用智能驾驶辅助功能,车辆运行应由系统负责,自身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审理指出,目前所有面向公众销售的民用汽车所配备的均为辅助驾驶系统,尚未具备真正意义上的自动驾驶能力。无论是否开启该功能,驾驶员始终是法律意义上的驾驶主体,负有全程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时干预并随时准备接管的法定义务,不得将行车安全责任转嫁至车载系统。饮酒后启动机动车并在道路上行驶,即已满足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智能驾驶辅助功能的存在不能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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