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过司法考试的人都清楚,历年真题是备考过程中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仅仅记住答案远远不够,关键在于全面分析题目,理解出题思路,做到知识融会贯通、灵活运用。以下整理了一些实用的解题经验,旨在帮助考生提升应试能力,供广大考生参考学习与交流分享。
1、 甲公司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乙、丙两公司分别向银行出具担保函,承诺若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将承担保证责任。就该保证债务而言,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2、 属于选择之债的说法不成立。选择之债是指履行标的有多种,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之一进行履行或要求履行。而乙、丙仅承担保证责任,债务履行标的唯一,不存在选择空间,因此不属于选择之债。该观点缺乏法律依据,结论错误。
3、 属于连带之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分别或同时提供担保,且未与债权人明确约定各自保证份额时,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案中,乙公司与丙公司均向债权人提供了保证担保,但未就保证比例或份额作出约定,因此依法应视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各保证人之间负有连带义务,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表述成立。
4、 该表述不准确。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确定份额分别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务关系。乙公司与丙公司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对银行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非各自按份额承担责任,因此不属于按份之债,而应认定为连带之债。
5、 该债务不属于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要求债权人或债务人中至少一方为两人或以上。而丙公司与丁公司各自对乙银行负有独立债务,彼此之间无连带关系,因此不符合多数人之债的构成要件,原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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