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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试题分析系列5

参加过司法考试的人都清楚,历年真题是备考过程中必须掌握的重要资料。仅仅记住答案远远不够,关键在于全面分析题目思路,深入理解考点逻辑,做到触类旁通、灵活运用。以下是结合多年经验总结的解题方法,旨在帮助考生提升应试能力,供广大考生参考与交流。

1、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出售清代翡翠的书面要约,报价10万元。函件发出两小时后王某去世,乙公司随即回复同意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已故且交易未经董事会批准为由拒绝履行。该要约在王某死亡前已发出并生效,其法律效力不因其死亡而自动失效,故要约仍然有效,甲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无效说法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6条,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王某以甲公司名义发出的书面要约已送达乙公司,符合生效条件,不存在无效情形,故该观点错误。

3、 合同效力待定的观点存在偏差。根据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或依交易习惯、要约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王某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乙公司已回函承诺,要约与承诺均已生效,合同依法成立,不存在效力待定情形,故该表述不成立。

4、 根据合同法第18条,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可撤销。乙公司虽已回函表示购买意愿,但只要尚未正式发出承诺通知,要约仍可撤销。因此,认为此时要约不可撤销的观点是错误的。

5、 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若相对方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越权,则该代表行为仍然有效。王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乙公司并无理由知晓其存在越权情形,因此该要约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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