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ull
2、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等岗
3、 审核
4、 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5、 登记收入支出及各项费用账目
6、 债权债务的账务登记
7、 依据会计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8、 会计部门应设立内部审核机制,出纳人员不得参与审核、会计档案管理及收支、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登记。
9、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舞弊行为,会计机构需建立相互制约机制。若出纳同时管理现金和会计档案,可能篡改资金记录并修改档案以掩盖违规操作,故规定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
10、 单位的收入、支出、费用及债权债务账目登记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现金往来的重要依据。若由出纳人员兼任此类工作,容易在账目登记中弄虚作假,导致财务舞弊,因此明确规定禁止出纳人员参与上述账目的记录,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11、 出纳并非不能登记任何账目,除必须登记的特种日记账外,还可负责固定资产卡片等财产物资明细账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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