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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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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征收土地应依法给予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3、 征用土地应按原有用途进行合理补偿。

4、 征用耕地需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5、 耕地被征用时,土地补偿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计算。

6、 安置补助费依据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确定,该人数按被征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单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计算得出。

7、 每名需安置的农业人口,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计算。同时,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值的十五倍。

8、 其他土地的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征收标准制定。

9、 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省级行政区域自行制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时,用地单位须按国家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10、 按照第二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后,若仍无法保障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用。

11、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合计不得超过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国务院可在特殊情形下,提高耕地征用的补偿及补助费用标准。

12、 补充信息

13、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4、 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务院代表行使所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侵占、买卖或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进行转让,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

15、 国家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征用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划拨用地除外。

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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