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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四大特征解析

1、 null

2、 不对外公开

3、 商业秘密以不公开为前提,而其他知识产权则需公开,尤其是专利权,要求达到较高程度的公开。

4、 非独家

5、 商业秘密的专有性并非绝对,不具排他效力。权利人无权禁止在先或在后独立获取相同信息者使用或转让该信息,他人合法取得相同技术或经营信息后,仍可自由利用和传播。

6、 利益关联方

7、 有助于经营者获取利益、竞争优势及潜在商业价值。

8、 期限权益保障

9、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并非法律明确规定,而是取决于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以及该信息是否被外界公开。只要保密得当且具备应用价值,技术秘密的保护可长期延续,甚至远超专利权的法定保护期。

10、 法律护权益

11、 从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侵权人的关联分析,除个别通过盗窃、利诱或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秘密的情形外,多数侵权行为发生在具有业务往来的双方之间,如买卖、承揽、授权及雇佣关系。其中,由于雇员易于接触核心信息,雇佣关系成为商业秘密泄露风险最高的场景。

12、 其次,现行法律在劳动关系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均以劳动者自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为前提,而劳动者仅到其他企业就业的情形并不在此限制范围内。

13、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14、 第三,各类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存在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较广,主要表现在其对侵权主体资格无特殊限制,凡知悉商业秘密并违背约定或规定泄露、使用该信息的劳动者,无论身份如何,均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从而被纳入法律规制范畴。

15、 第四,反不正当竞争法既约束劳动者在职期间保守商业秘密,也约束其离职后的相关行为;而公司法与刑法仅针对劳动者在职期间的保密义务进行规范。

16、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的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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