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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管理新规

护士管理规定(二)

1、 对护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护士,国务院相关部门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2、 对表现突出的医疗卫生人员应给予荣誉称号或白求恩奖章表彰。

3、 获表彰奖励的护士可享受省部级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相关待遇。

4、 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授予荣誉证书以示表彰。

5、 具体措施由国务院相关部委拟定。

6、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辖区内有突出贡献的护士予以表彰和奖励。

7、 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8、 护士须经注册并取得执业证书方可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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