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企业向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等福利待遇,若已实施货币化改革,按月定额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或车辆改革补贴、通讯补贴,应统一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列入职工福利费范畴进行管理。
1、 为保障职工健康与生活福利,企业可发放或支付各类现金补贴及非货币性福利,具体包括职工因公外出就医费用、尚未实行医疗统筹单位的医疗支出、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或未设食堂时统一供餐的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冬季供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等。
2、 企业未独立核算的内部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职工食堂、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及集体宿舍等设施的折旧费、维修保养费,以及这些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劳务费等人工成本。
3、 用于帮扶和救助困难职工的补助,或企业统一设立并管理的专项基金支出。
4、 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含离休人员医疗费及其他相关支出。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此类费用的,应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执行;若国家另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5、 包括按规定支出的丧葬补助、抚恤金、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补贴、探亲路费,以及其他符合职工福利费范畴但未在本通知列明的合理支出。
6、 通知明确,企业发放的节日补助及未统一供餐情况下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7、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范围内,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8、 提及的薪资均为年度总收入。
9、 福利费按实际发放的工资全额计算扣除,不包括计提部分。工资总额中也不包含依法缴纳的五险一金,后者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10、 福利费按实发工资的14%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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