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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接收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予以保管,在约定条件下将原物返还给寄存人的协议。
3、 寄存人应依约支付保管费用;若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根据法律规定仍无法确定的,则视为无偿保管。
4、 保管合同自交付保管物时生效,另有约定的除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人应出具保管凭证,除非存在其他交易习惯。
5、 保管人须妥善保管所托管的物品。
6、 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仅达成合意尚不成立,必须由寄存人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合同才正式成立。
7、 保管凭证需载明相关事项,是保管合同的重要依据。
8、 保管合同旨在对物品进行保管,委托人仅转移物品的占有权而非所有权,物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保管人须依约妥善保管物品,并在保管期间对物品的毁损或灭失承担相应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该物品,严格履行管理义务。
9、 订立保管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保管费用,若未约定则视为无偿保管。在无偿保管情况下,除非保管人能证明自身无重大过失,否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为避免纠纷,双方应在合同中清晰写明保管费用及相关责任条款,确保权利义务明确。
10、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寄存财物发生丢失或损毁时,相关保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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