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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解析

1、 null

2、 出于税务考量,将其按视同销售处理以计税。

3、 案例解析

4、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一批成本为8万元、计税价10万元的自产水泥用于自身在建工程。

5、 该批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工程,属内部调拨,不构成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无需确认收入,仅按成本结转库存商品减少。

6、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视同销售处理,需按计税价格确认销项税额1.7万元(10×17%)。相关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7、 借:在建工程 9.7万元

8、 贷:库存商品八

9、 应交税费中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1.7。

10、 补充资料

11、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12、 八类行为等同于销售处理

13、 委托他人销售货物

14、 代销商品销售

15、 设有两个以上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同一县(市)内的机构之间移送除外。

16、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免税项目。

1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1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入的货物用于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

19、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20、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入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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