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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与职工养老保险互转指南

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后,若在单位就业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两种保险可以按规定转移接续。具体何时转换、如何操作,需根据参保地政策办理,下面为您简要说明相关流程与注意事项。

1、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若需办理制度衔接手续,且两项保险参保地同处于一个设区市或县(市、区)范围内,在办理衔接时,应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相关规定,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及产生的利息)一并划转,确保养老保险权益顺利转移接续,保障参保人待遇连续计算,实现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的有效衔接与规范操作。

2、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之后按暂行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3、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重复领取的,须按相关规定处理,具体实施程序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

4、 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超过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但未领取待遇者,可依照该办法相关规定办理领取手续。

5、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可继续延长缴费直至满十五年。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未满十五年的,允许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也可选择将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若不愿转入上述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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