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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超15%单价调整规则

应依据合同法明确所签合同的类型,如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类型合同内容各异。其中总价合同又称包干合同,指在施工招标时条件固定,若工程内容及条件无变动,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即为不变的总额。

1、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3.1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10.4.1条规定,若实际工程量超过原清单工程量15%以上,超出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低;若工程量减少超过15%,则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适当调高。这一调整机制旨在合理分摊风险,确保计价公平,已成为行业普遍遵循的原则。

2、 工程量增减超15%时,按新单价进行结算。

3、 当新工程量超过原工程量的1.15倍时,结算价格按1.15倍原价与超出部分乘以新单价之和计算。

4、 当新工程量不足0.85元工程量时,按新工程量乘以新单价结算。

5、 附上一张工程量计算示意图,供参考使用。

6、 依据最新发布的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九章第9.6.2条规定,当工程量出现偏差时,应对综合单价予以相应调整。

7、 假设一块100平方米的石材地面,清单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一致,定额含量为1。若定额子目单价为100元,则清单综合单价为(100÷100)×100=100元/平方米。即使将清单量调整为50平方米,综合单价仍为(90÷90)×100=100元/平方米。由此可见,工程量变化似乎并未影响单价。然而在实际计价中,当工程量增减超过15%时,往往需要重新核定综合单价。这是因为超出幅度后,施工组织、材料采购、人工调配等成本因素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化,原有单价难以准确反映实际支出,因此需进行相应调整以确保计价合理。

8、 附上一张综合单价计算示例图,供参考。

9、 刚才介绍的是单价法,另一种常用方式是清单量组价。在组价过程中,可将多余工程量纳入组价,或对工程量提出疑问,要求招标方予以说明。同时需查看招标文件中合同的相关约定,若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则可依据清单工程量进行组价。为便于理解,下方附上一张广联达软件中清单组价的示例图,仅供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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