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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发布典型案例:车主被自己车撞伤不属第三者,无权获三者险赔偿

二月二日,一起涉及机动车保险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案件核心在于:驾驶人因自身车辆发生事故受伤,能否以该车辆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获得赔偿。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二十时三十五分左右,李某某驾驶其名下小型汽车行驶过程中,先后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停靠于路边的小型轿车及该车驾驶员张某某发生碰撞,导致三车受损,王某与张某某均受人身伤害。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未停车处置,弃车离开现场。公安机关经调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与张某某均无责任。

经查,李某某所驾车辆在甲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张某某名下被撞小型轿车在乙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三百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张某某同时为该车的投保人及实际驾驶人。

张某某因伤住院治疗二十五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相关责任方赔偿损失,诉讼请求金额最终确定为六万八千三百三十八元六角三分。

庭审中,李某某对事故发生经过不持异议,但否认存在逃逸行为;甲公司表示同意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承担合理赔偿;乙公司则主张,张某某作为被撞车辆的驾驶人及投保人,不符合保险条款中“第三者”的身份定义,故不应由其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予以赔付。

法院审理确认,事故责任划分清楚,涉案车辆保险投保情况属实,张某某因本次事故实际住院二十五日,并产生相应医疗及财产性支出。经依法核算,其医疗费用与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六万二千五百八十八元六角三分。

法院认为,李某某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甲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一万八千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交通费三千二百五十元,合计二万一千二百五十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四万四千五百八十八元六角三分,应由负全部责任的李某某个人承担。

关于乙公司的赔偿责任,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保障的“第三者”,均明确排除本车的被保险人及驾驶人。张某某虽在事故发生时身处车外,但其作为被撞车辆的驾驶人及投保人,对该车辆仍具有实际支配和控制关系,其法律身份并未发生实质性转化,不构成上述保险所指的“第三者”。因此,其主张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甲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某二万一千二百五十元,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四万四千五百八十八元六角三分。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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