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即持票人于提示承兑或付款遭拒后,依法向前手请求清偿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1、 根据追索权发生情形的不同,可分为期前追索、期后追索及再追索三种类型。
2、 期前追索权指在汇票到期日之前,因付款可能性明显降低,持票人依法提前行使追索的权利。
3、 期后追索权指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时,持票人依法向相关方追偿的权利。
4、 再追索权指被追索人履行清偿责任后,依法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5、 票据追索权的成立条件
6、 在票据权利体系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虽均属于请求支付票款的权利,但二者在行使顺序上存在明显区别。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主张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因其针对的是负有第一性付款义务的主体,故在权利实现过程中处于优先地位。相比之下,追索权则属于第二顺位的救济性权利。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只有在持票人未能获得付款或未能获得承兑的情况下,方可启动追索程序。这意味着追索权的行使必须以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为前提。所谓无法实现,既包含承兑人或付款人明确拒绝承兑或付款的主观行为,也涵盖因破产、逃匿、被依法关闭等客观原因导致持票人无法有效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因此,持票人须首先尝试行使付款请求权,在该权利受阻后,才具备依法行使追索权的资格。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票据流转中责任承担的层次性与权利救济的递进性。
7、 在追索权的行使条件中需特别注意:若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付款请求权,导致该权利丧失,相当于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首要付款责任,却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负担,显然有失公平。由于此种情况源于持票人自身过失,理应由其承担相应后果,具体表现为对部分票据债务人追索权的丧失。
评论
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