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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公摊面积分摊规则

建设部于1995年9月8日发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房〔1995〕517号),该规则自同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一、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2、 1、商品房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幢进行分摊,仅限于本幢内部的公用部分,凡与本幢建筑不相连的公共区域不得纳入该幢房屋的分摊范围。

3、 2、服务于整幢楼的公用建筑设施面积,由该幢所有住宅单元共同分摊;专为局部区域提供服务的公用部分,则由实际受益的各套房屋按比例承担。若存在多层级或多次分摊情况,需逐次计算相应的分摊系数。每套商品房最终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等于其参与的各次分摊面积累加之和。

4、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明确各套房屋的具体分摊位置,但任何人均不得占用或改变原有设计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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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可分摊的公共建筑区域面积

7、 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卫生间、电梯及楼梯前室、楼梯间、电梯井、机房、垃圾管道、设备管道井、消防控制中心、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疏散通道、配电室、燃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操作员休息室、安保值班室、物业办公用房等,凡属为本建筑提供配套服务的各类专用设备及管理用房均涵盖在内。

8、 套与公共建筑空间分隔墙及外墙(含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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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不应纳入公摊的建筑区域

11、 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及人防地下室等,属于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单独空间。

12、 售房单位自用或自营的房产。

13、 服务于多栋住宅的警卫室及物业管理用房。

14、 其他购房人受益的非经营性用房若需分摊,应在销售或预售合同中明确标注房屋名称及应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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